20年前,現任檢察總長陳聰明在擔任台北地檢署(時稱地檢處)襄閱主任檢察官時,署內一名算命很準的主任檢察官,有一次與我聊天時談到,司法官可以操控一個人的生死,任何偵審案件,必須很慎重,力求公平與正義;他說,記者也是一樣,任何報導都關係到一個人的名譽與人權,所以下筆時,應該時時想到,「舉頭三尺有神明」。
解嚴前後,雖然台灣民主已進展到一定程度,但負責追訴犯罪的檢警調人員,其權力仍相當大,相對的,對於人權卻不是很重視,特別是調查局,由於他們負有黨國使命,又兼具打擊犯罪的責任,因此權力遠超過其他司法檢察機關。
當年跑調查局的記者,其實大部分都是被動接受新聞信息,整個偵辦方向,主要是由調查員或名義上負責指揮的檢察官在操盤,同時透過當年所謂的兩大報,掌握新聞走向,帶動其他媒體,包括平面、無線三台的跟進,形成輿論壓力。
當然,檢調透過媒體放話的偵辦方式,有部分原因是具有正義感的檢調人員,可能是因為案子被「檢察一體」或行政高層壓抑,期望透過新聞報導形成輿論壓力,獲得繼續偵辦的條件;有一部分則是利用媒體放話,與嫌疑犯打心理戰,製造有利的偵辦方法;不過也有很大部份的檢調人員,是居於打擊政敵的內在理由,所採取的輿論審判先行,偵辦隨後的模式;或酗]有三者兼具的因素。但不管檢調人員是什麼心理,這種輿論審判的偵辦方式,是對人權很大的傷害。
20年過後,台灣檢調人員的辦案模式似乎未變,而且因為電子媒體的發達,以及民代言論免責權的保護,反而形成檢調人員更方便的辦案聖經,所謂人權更是一種諷刺。
其實,我已不是第一線記者,並無法判斷所謂證據的真假,但有一點我可以肯定地說,絕大多數電子媒體所操作出來的所謂「檢調新聞」,特別是這一、兩年的貪瀆案新聞,很少是電子媒體記者自己真正跑出來或自己去證實的新聞,絕大多數是跟著平面媒體屁股,所抄出來的內容,所不同的是多了畫面而已,但這些電子媒體讓人「佩服」的是,未經自己採訪、證實的新聞,也敢做的煞有其事。
台灣已經過兩次政黨輪替,媒體也經過大洗牌,但檢調新聞受新聞來源操控的現象,20年來幾乎沒有改變,檢調人員辦案的心態也依然如故,20年前,台北地檢署那位幫我算命的主任檢察官一席話,更讓我懷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