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風險的記者工作
新聞記者在今天,已是高風險的工作。不論是天災地變,或重大災難,或是戰地、或是恐怖行動、或如警匪槍戰等等,甚至在民間團體的陳情抗議的活動中,亦都易遭到毆打或傷害。
國際保護記者的組織每年有統計(尚不包括重大災難和陳抗活動傷亡在內),光是深入戰亂地區採訪時喪命,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「記者安全及免除危險」Safety of Journalists and the Dangerof Impunity的報告,就曾指出2006至2015十年間,共有827名記者殉職,而2014年駐點西歐及北美的記者死亡人數是0,到了2015年竟攀升至11人。另國際記者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Journalist統計,2016年至少有93名記者和媒體工作者殉職,分別死於23個國家的恐怖攻擊和槍擊;尚有29名記者死於兩起空難。歷年記者殉職最嚴重的是2006年,那一年全球共有155名記者喪生。令人怵目驚心!
此次,退伍軍人反年改團體在4月25日陳抗活動中,竟然發生施暴記者事件(無差別、蒙面毆打記者,簡稱「425」毆打記者事件);之前,猶有「警消不服從」抗議群眾未依原定申請路線,臨時往監察院移動,推擠中部分媒體記者遭莫名毆打,包括TVBS與中視至少四名記者分別被以板凳、旗幟等物捶擊頭部、腹部,造成流血、挫傷與顱內出血,諸此,違法、違憲的犯行,在在令人瞠目結舌!
據警政署的統計,「425」打記者事件,共有84名員警及各家媒體的12名記者受傷;連國際新聞組織及保護記者團體,都高度關注(國際新聞記者聯盟秘書長Anthony Bellanger對受傷的記者表達關切,「無國界記者組織」秘書長德洛瓦更指出:「宣洩對記者的仇恨,是對民主最糟的威脅之一」),讓國家民主法治形象蒙羞,各方譴責聲浪四起,誠令人痛心疾首!
記者的人身安全須受到保障,才能有更全面的新聞自由
大法官釋字第689號(民國100年7月29日),就已指陳,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,促進資訊充分流通,滿足人民知的權利,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,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,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,應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。而新聞採訪的行為,則為提供新聞報導內容所不可或缺之資訊蒐集、查證行為,自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範疇。
換言之,依憲法規定,舉凡阻撓新聞記者合法採訪、侵犯記者合法權益的行為,都是錯誤和不被允許的。由於公眾的知情權、參與權、表達權、監督權,泰半是通過大眾媒體、通過新聞記者的採訪才得以實現。記者則是承擔為公眾提供信息的職責,是現代民主社會推進公開透明信息的一個重要的環節;若記者連人身安全都沒有保證,又如何為公眾提供信息或真相耶?!
(圖片來源:wikipedia)
本來民間的陳抗活動,無非在透過國會和媒體爭取社會同情和支持,給政府藉以改善空間的壓力,理應尊重;但若將媒體記者當作洩憤的「替罪羔羊」,無差別地施暴,非僅得不到社會同情,且完全喪失正當性,若遭到司法制裁嚴懲,無異是咎由自取!像這次陳抗的暴力事件,顯已超出表達意見的範圍,尤其對新聞現場採訪的記者施以暴力,實已構成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。
復次,陳抗團體在實踐集會自由的過程中,必須負起尊重新聞自由,並約束參與群眾言行的社會責任,檢警在面對記者遭到攻擊時,理應採即時且有效的司法作為,制止暴力、勿枉勿縱,儘速將施暴者繩之以法,確保採訪記者的人身安全。
簡言之,不論從法理情層面觀察或論述分析,各方皆須積極維護自由民主的台灣媒體安全環境,況乎台灣連續兩年的「新聞自由」指數,都被美國「自由之家」和「無國界記者組織」等評為「亞洲一哥」,若再像過去發生的「警察暴力」(如2014年「324」暴力事件),或如此次的退役軍人打記者事件案例,則臺灣的民主法治形象蕩然,將會造成無可彌補的嚴重損失!坐而言,不如起而行,大家應及早以行動,掃除「暴力」的「暴戾之氣」,還以臺灣朗朗乾坤、清明的新貌!
不只記者,產官學界都該加強保護記者安全的理念與作為
也就是說,今天的全方位保護記者安全理念和作為,是上下縱橫,一種統合性的作為;亦須從記者建立工作自律、強化安全意識和防範做起。諸如,採訪民眾抗爭、暴動活動,應確實配戴安全帽,服裝及器材應儘量輕便並可明顯辨識;避免激怒任一方群眾或主動挑起紛爭,可選擇附近之制高點,有利掌握現場動態,並可遠離 群眾,避免危險,於發生警民衝突時,應立即避開雙方之直接衝擊,並隨時觀察周圍情形,避免遭拒馬、蛇籠等阻絕設施刺傷,或遭群眾丟擲之物品所傷等等。
政府、學界與社會也應加強推廣媒體識讀教育,認知媒體「第四權」的重要性,視保護記者安全為理所當然的要務;且須多方設法積極改善媒體的種切負面形象。而媒體經營者亦須落實「職業安全衛生法」的作為,亦須責成法務人員,平時提供法律安全保護常識,遇有事故,除協助受傷記者就醫復原,更須主動協助訴訟,懲戒不法;而同業工會則設法廣籌「記者保護基金」,支應會員發起賠償訴訟等等,同時,最好能集中人力財力支援遭暴力傷害的記者,發動輿論力量譴責,督促政府、司法、國會,做好保護記者採訪的安全網,以提升臺灣的民主法治的優質形象等等,不一而足。
概括而言,台灣在維護新聞自由和採訪權的法理層面,已粗具民主法治基礎,但在若干保護記者安全的規範,仍嫌不夠週延;例如2014年「324」的警察施暴記者事件中,後來就增補訂定「保障新聞記者採訪權處理原則」,便是「精益求精」的做法,像包括一、不可阻撓、阻隔、干預、驅離、逮捕、暴力對待記者;二、除非記者提出要求,不可以保護記者為由任意驅離記者;三、凡持有記者證、媒體服務證、以及可茲辨識為記者之衣、物、器材等物品,不可阻礙記者工作,而公民在現場記錄事實的權利,應該受到保護,警察不僅不能攻擊記者,也不能攻擊所有在現場記錄真實的公民。
在我國的憲法有保障新聞自由,亦有世界人權宣言的依憑,還有聯合國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力國際公約」等,均指出:記者有權不被拘捕、扣押或沒法理解釋下驅逐流放,便是一個進步的做法;但在陳抗團體對記者施暴罪行後,仍須由國會加強補正若干規範,得以「導懲兼施」,除暴安良。
然則,在已有的維護社會治安相關法律部分,政府、司法、警政等單位,多未能嚴格執法,致公權力不彰,蒙上暴力陰影,反助長社會暴戾之氣,殃及媒體,亦實難推卸責任。
國際上已有許多組織從事記者保護的工作,臺灣也該積極參與
如今網路資訊http://www.ifj.org/發達,世界已如「地球村」,互通有無,各民主國家對保護記者安全皆多有共識,並有多元化的合作支援,我國亦須積極參與,強化臺灣的自由民主形象。所謂「德不孤,道有鄰」,更與「臺灣走出去,世界走進來」的宣示,若合符節,意義深遠,值得朝野和媒體大力推動!
而不論是設立於美國紐約的保護記者委員會(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)、國際記者聯盟(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Journalists,IFJ)等機構組織,或是自由撰稿人安全原則(Freelance Journalist Safety Principles)、「生命線支持處境危急的公民社會組織援助基金」(The Lifeline Embattled CSO Assistance Fund)等提供協助的條例原則與基金,可以參考此網頁,有較為完整的介紹與整理。
而這些全球性保護記者安全組織或基金,泰半基於伸張公義,維護新聞自由,並維護世界和平為宗旨,義不容辭地出錢出力為新聞工作者,提供援助和服務,德行高潔,為世人口碑載道;臺灣作為自由民主世界的一分子,積極參與這類國際性保護記者安全組織,正是時候了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