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日本放送協會(NHK)的收視費用是否為國民義務?日本《放送法》設有NHK專章,根據第64條第1項本文規定,「設置可收視NHK播送之收視設備者,應就該收視與NHK締結收視契約」。2006年一名男性在家中裝設電視,2011年NHK對其申請締結收視契約未果後,向該名男性提起支付收視費用的民事訴訟,NHK主張民眾只要擁有電視設備,即負有締結收視契約與支付收視費用的義務,該名男性則認為日本《放送法》所訂強制締約的規定抵觸憲法保障的「契約自由」,主張違憲;日本最高法院於2017年12月首次裁判「支付NHK收視費用屬於國民義務」,並且表示日本放送法的規定「合憲」。

NHK(圖片來源:wikimedia

根據《朝日新聞》報導,NHK於訴訟中主張支付收視費用是為了實踐公共播送的意義,具有必要性與合理性,因此屬於義務規定;關於收視契約何時成立,NHK表示於申請締約時點契約自動成立,而設置電視設備時契約則溯及成立,必須支付收視費用。最高法院的合憲判決對於國民的影響甚大,確立放送法中NHK針對收視設備設置者的強制締約與收視費用制度為義務規定。

數起針對具收看電視功能的1seg手機是否須負擔NHK收視費用的訴訟正在進行中,原因之一是日本放送法於1950年施行的條文,放在現今的脈絡看來有曖昧空間,究竟可隨身攜帶的1seg手機是否該當條文中的「設備」?《ORICON NEWS》專欄指出,2018年3月22日出現第一個相關的日本高等法院判決,認為手機亦屬於設備之一;而另一起於一審判決無支付收視費用義務的案件在3月26日被高等法院發回重審。另外,關於附電視的租賃房屋,其「收視設備之設置者」為何,該案件目前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,一審認為是出租人,二審認為是承租人,地院與高院的判斷並不相同。

日本媒體網站《DIAMOND online》則報導,NHK考慮於2019年針對透過網路傳輸之節目,收取收視費用。只是「想要向持有可透過網路接收訊號的設備者收取收視費用」這樣的想法是否可行?由於網路傳輸與電視播送並不相同,是否能直接引用最高法院此次判決結果,各界仍有許多不同的看法,目前看起來仍需要再做進一步的討論。

參考資料:

  1. 岡本玄,《日本最高法院首次判決NHK收視契約為「義務」》
  2. 弁護士ドットコムニュース,《NHK自身與其職員、關連團體是否要支付「收視費用」?關於電視「設置者」的冷知識》
  3. 北条マサ子,《NHK收視契約合憲 此後的爭點將是「網路傳輸的收視費用」》